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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条件
根据新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查看详细企业低注册资本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适用后者。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步骤
1.工商登记
(1)在拟办企业所在地区县工商局领取申请表格.
(2)查询拟办企业名称
(3)由会计事务所验资
(4)准备文件(参见私营企业开业所需文件)
(5)向工商局提交公司注册申请表并准备的文件,审批执照
(6)工商局颁发执照 (注:这一过程大约2-3周时间)
2.刻制印章 凭工商执照刻制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3.申请企业代码 凭工商执照介绍信去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代码证书 (注:这一过程大约1周时间)
4.税务登记
(1)在企业所在地就近开立银行帐户
(2)向企业所在地区县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申请书
(3)向税务局提交税务登记申请书并准备的文件(参见税务登记所需文件)
(4)税务局审核后颁发税务登记证
(5)领购发票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所需文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 资经营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合伙经营的提交合伙各方的身份证明。下列人员还应提交专项证明:
(1)城镇待业人员提交街道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
(2)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件;
(3)外地人员提交公安部门的暂住证;外地育龄妇女应提交本市所在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 生育证明;
(4)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事业富余人员提供本单位同意经营的证明及协议;
注: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另有规定除外
2.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的经营场所应提交产权证明
(2)租赁的,应提交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租赁期在一年以上。
3.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是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的文件。
4.申请经营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主要有:
(1)申请运输业应出具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的经营许可证明。(包括车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2)申请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及涉及卫生的理发、浴池等服务业应提交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3)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行 业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4)申请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等特种行业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同意证明。
(5)申请书刊、台球、游艺等文化娱乐业的应提交文化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5.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应载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6.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公司章程。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注册公司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每年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7.技术资格证明 私营企业应提供与经营范围有关的主要人员(包括会计、技术人员等)的技术资格证明,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注册外国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企业董事长或总裁签字、企业盖章)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裁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如下:
1、代表机构名称;
2、派驻人员(代表、代表)名单;
3、企业简介;
4、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业务范围;
5、驻在地址;
6、驻在期限(长为三年)。
(二)由企业总裁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代表、代表的委任书:(盖公章、签字)
(三)代表、代表的2张2寸照片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四)国外(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企业需大使馆认证;香港企业应经由中国司法部认可的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公证方出具证明函)
(五)由同国外(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书;
(六)驻在地址使用证明:
1、涉外写字楼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租赁方与承租方签字或盖章)
2、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方盖章),租赁合同需要到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3、物业给代表机构出具的驻在证明
(七)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关于台港澳、外国企业在上海常驻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批复复印件;
(八)外国(地区)企业委托本公司办理代表处事务的委托书;
二、注册外国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办证所需时间:
1、工商网上申报三个工作日
2、工商登记征核准- 五个工作日
3、组织机构代码一个工作日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十个工作日
5、统计证一个工作日
6、外汇登记证一个工作日
1.申请信(原件)
该申请信应该简要介绍该外企的情况及其在深圳市内的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信还应当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如果外国企业认为需向 审批机关提供任何其它数据,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包括下列主要数据:
(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深圳市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该 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 资信情况。资信证明包括下列数据:
(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
(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 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开出资信证明的银行应当是与该外企有业务往来的银行。资信证明应当印在银行的抬头纸上,并由授权人员签字。
3. 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一般应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纸上,并由该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负责人签字。
4. 简历
简历使用公司正式信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简历应从高中学历开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时间应具有连贯性。
5. 租约
外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者购买房产的证明。这主要是为了证明将设立的办事处有办公场所。
应当注意,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给外国企业作为其办事处的办公场所。只有是经过确认的涉外办公楼才可租用作为代表处的办公场所。
6. 登记表
该表一般由登记机关印制,外国企业或承办单位可以从登记机关直接领取。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和即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7. 证书或证明
该等文件应为公司成立证书或相应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因该外国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不同而不同。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或律师出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
提供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
9. 注意事项
• 上述文件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
• 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 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