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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的含义
内资公司是指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二、内资公司简介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考虑的问题之一。
内资公司注册流程指南
(一)、注册流程:
咨询领表 2.查询名称 3.入资验资 4.打印章程 5.材料受理 6.领取执照
创办流程:(不含性前置审批)
1.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
2.银行入资
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4.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登记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提供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 所证明等材料
5.审批机关:特行科 刻制印章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特行科审批后,刻制印章
6.(1)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办理机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章等材料
(2)统计登记 办理机关:市、区统计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公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办理
7.税务登记
(1)国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国税局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国税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种类核定。
(2)地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地税局、税务所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不含初始纳税申报)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房产完税证明或租房协议等材料办理地税登记和发票核定。初始纳税申报在企业开始纳税前核定。
8.开立银行账户
9.转账资金
一、注册外国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企业董事长或总裁签字、企业盖章)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裁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如下:
1、代表机构名称;
2、派驻人员(代表、代表)名单;
3、企业简介;
4、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业务范围;
5、驻在地址;
6、驻在期限(长为三年)。
(二)由企业总裁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代表、代表的委任书:(盖公章、签字)
(三)代表、代表的2张2寸照片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四)国外(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企业需大使馆认证;香港企业应经由中国司法部认可的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公证方出具证明函)
(五)由同国外(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书;
(六)驻在地址使用证明:
1、涉外写字楼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租赁方与承租方签字或盖章)
2、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方盖章),租赁合同需要到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3、物业给代表机构出具的驻在证明
(七)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关于台港澳、外国企业在上海常驻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批复复印件;
(八)外国(地区)企业委托本公司办理代表处事务的委托书;
二、注册外国企业常驻深圳代表处办证所需时间:
1、工商网上申报三个工作日
2、工商登记征核准- 五个工作日
3、组织机构代码一个工作日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十个工作日
5、统计证一个工作日
6、外汇登记证一个工作日
本文着重介绍深圳代表处 - 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条为保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外事服务工作秩序,促进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招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包括代表或者代表)或者以业务合作、培训、交流等方式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公民(以下统称中国雇员);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外事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外事服务单位)。
第三条市人民外事办公室是本市外事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机关。
市对外经济贸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外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事服务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
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
第六条中国公民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
第七条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的中国雇员,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已取得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定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外事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外事服务单位应当自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雇员证》或者《代表证》,办理登记,并向市备案。
《雇员证》和《代表证》是中国雇员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工作的合法凭证。未取得《雇员证》或者《代表证》的中国公民,不得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工作。
第十条外事服务单位采取通过大众传播媒体或者举办招聘会、洽谈会、交流会等方式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提供服务的,依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到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私自招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无《雇员证》或者《代表证》私自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公民,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四)外事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或者不按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雇员证》、《代表证》或者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外事服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影响外事服务工作秩序的,由市人民外事办公室责令改正,并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批准,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资格。
第十二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境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驻京代表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6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