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深圳公司办理,注册深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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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注册需要做的准备: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类型、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资总额、营业期限、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经营范围。

依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内资公司设立需要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或者允许的商务秘书地址;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场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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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内资公司的流程:1、提供公司注册五要素信息(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无注册地址客户可选择挂靠我司商务秘书地址)、注册资金(认缴、实缴均可)及股东各自股份占比、股东身份证信息、公司经营范围);2、名称预查;3、名称预先核准;4、提供法人、股东个人U盾或个人数字证书;5、公司设立法律文件做电子签名;6、提交注册内资公司文件;7、公司设立申请经审批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后);8、申请刻制公司印章;9、申请开立公司基本账户;10、公司开始正常运营。
内资企业的含义
内资公司是指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二、内资公司简介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考虑的问题之一。
内资公司注册流程指南
(一)、注册流程:
咨询领表 2.查询名称 3.入资验资 4.打印章程 5.材料受理 6.领取执照
创办流程:(不含性前置审批)
1.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
2.银行入资
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4.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登记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提供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 所证明等材料
5.审批机关:特行科 刻制印章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特行科审批后,刻制印章
6.(1)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办理机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章等材料
(2)统计登记 办理机关:市、区统计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公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办理
7.税务登记
(1)国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国税局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国税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种类核定。
(2)地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地税局、税务所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不含初始纳税申报)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房产完税证明或租房协议等材料办理地税登记和发票核定。初始纳税申报在企业开始纳税前核定。
8.开立银行账户
9.转账资金
这里来介绍一下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特殊情况。
一、外资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外资财务公司可部分或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1.每笔不少于10万美元,期限不少于三个月的外汇存款;2.外汇放款;3.外汇票据贴现;4.经批准的外汇投资;5.外汇担保;6.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7.资信调查和咨询;8.外汇信托;9.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二、外资财务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2)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4)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三、 外资财务公司提交资料
外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资银行或者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4)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5)申请者近3年的年报;
(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申请信(原件)
该申请信应该简要介绍该外企的情况及其在深圳市内的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信还应当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如果外国企业认为需向 审批机关提供任何其它数据,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包括下列主要数据:
(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深圳市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该 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 资信情况。资信证明包括下列数据:
(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
(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 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开出资信证明的银行应当是与该外企有业务往来的银行。资信证明应当印在银行的抬头纸上,并由授权人员签字。
3. 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一般应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纸上,并由该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负责人签字。
4. 简历
简历使用公司正式信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简历应从高中学历开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时间应具有连贯性。
5. 租约
外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者购买房产的证明。这主要是为了证明将设立的办事处有办公场所。
应当注意,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给外国企业作为其办事处的办公场所。只有是经过确认的涉外办公楼才可租用作为代表处的办公场所。
6. 登记表
该表一般由登记机关印制,外国企业或承办单位可以从登记机关直接领取。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和即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7. 证书或证明
该等文件应为公司成立证书或相应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因该外国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不同而不同。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或律师出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
提供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
9. 注意事项
• 上述文件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
• 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 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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